来源:法师兄
【资料图】
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: 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; 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; 三是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; 四是擅自互换、出借保障性住房的; 五是擅自转让、抵押、出租保障性住房的; 六是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; 七是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; 八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; 九是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。 同时,具有前款第四、五、六、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,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。
《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,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: (一)隐瞒、虚报或者伪造住房、人口、收入、财产状况,不符合承租条件的; (二)转租、出借保障性住房的; (三)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; (四)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; (五)损毁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,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; (六)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。 承租人有前款(一)、(二)、(三)项情形之一的,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。
标签: